中国法院网讯 (袁腾蓉) 日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日11时22分许,被告人邓某乘坐新余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由司机李小英驾驶的车牌号为赣K57615的103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白竹路天工颐园小区附近时,由于该路段道路正在维修,公交车无法在原设定站点停车而继续行驶。被告人邓某以要下车为由,要求公交车司机停车。公交车司机向被告人邓某解释不能停车的原因时,被告人邓某不听其解释,为使车辆停下而先后两次拽拉车辆方向盘,强要司机停车。为确保车上人员安全,司机立即停车报警。确保了车辆内外无人受伤,亦无财产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于2018年11月3日17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拽拉正在行驶过程中公交车的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减轻处罚。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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