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熊某(1991年生,无业)在其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的家中,三次容留万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2018年10月25日,熊某在家中容留万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10月28日左右,熊某在家中容留万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
2018年11月13日,熊某在家中容留万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熊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现场检测,熊某、万某的尿样与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相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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